115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美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860元【含本金645,535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72,588元、
違約金暨手續費80,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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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2月14日起至115年4月6日( 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