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巨漢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陳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萬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