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坤山上謙社區管理委員會
黃俊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田世昌即康萊企業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23,0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7,5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田世昌即康萊企業社應給付原告1,837,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0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