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崴隆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