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顗仁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49元,應繳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