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丘安辰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一、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7元(
訴之聲明第1項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兩者併計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71萬元,應徵裁判費21,507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