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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      告  陳定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原告對於被告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為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1,123萬4,130元,應繳裁判費12萬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8,9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4萬7,071元)
1
利息
224萬7,071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4月23日
(85/365)
4.63%
2萬4,228.35元
2
違約金
224萬7,071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4月23日
(54/365)
0.463%
1,539.21元
小計
2萬5,767.56元
項目2(請求金額400萬元)
1
利息
400萬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4月23日
(85/365)
2.86%
2萬6,641.1元
2
違約金
400萬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4月23日
(54/365)
0.286%
1,692.49元
小計
2萬8,333.59元
項目3(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4月23日
(85/365)
2.86%
6,660.27元
2
違約金
100萬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4月23日
(54/365)
0.286%
423.12元
小計
7,083.39元
項目4(請求金額389萬9,670元)
1
利息
389萬9,670元
115年2月13日
115年4月23日
(70/365)
3.31%
2萬4,754.89元
2
違約金
389萬9,670元
115年3月14日
115年4月23日
(41/365)
0.331%
1,449.93元
小計
2萬6,204.82元
合計
1,123萬4,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