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陳玟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子萱間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
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