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楊星亞
楊子齡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