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盧清湧
被 告 二木工程行即林毅絢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16,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