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黃汪玉秀
被 告 林淑滿
上列原告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00號7樓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下稱
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經
參酌系爭房地所在之
臻觀社區,於民國114年5月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478,300元,有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
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13,596,120元【計算式:(總面積:主建物82.9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1.05平方公尺)×0.3025×478,300元=13,596,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9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