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林芮如律師
施傅堯律師
被 告 群威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760元【含本金877,247元及其中674,805元自民國(下同)115年5月19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起訴前1日)
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3,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