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500元,應補繳1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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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7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 |
93年10月7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 違約金 | |
94年4月7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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