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杜淑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35,350,000元+115年5月20日起至115年8月5日起訴前1日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75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