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高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楊高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