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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黃金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洋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温增隆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及各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21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說明
聲明一
558,400元

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000號房屋持分全部之課稅現值
聲明二
1,658,280元

起訴前五年已發生無權占有房屋之不當得利
【計算式:每月之相當租金27,638元*12月*5年=1,658,280元】
共計
2,216,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