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蘇○○
被 告 張○○
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
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