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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