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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翁毓君  
被      告  國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林建安  

            田佳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