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郭偉宸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