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郭偉宸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