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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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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呂幸珠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