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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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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被  上訴
即  被  告  林芷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發文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