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即 被 告 林芷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發文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