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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阮氏莊  
被      告  黃春   
            戴秀慧  
            戴秀芳  
            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7,090萬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寄存於原告陳報地址之轄區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