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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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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鈦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又  
被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