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許淑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以115年訴字第74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