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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朗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強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陳彥汝律師
            黎紹寗律師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住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然經本院查詢上開住址並不存在,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