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宋俊鋒
被 告 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
被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因被告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