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惠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20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約定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率、違約金及喪失
期限利益等事項。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原告依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9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76,208元,並依契約約定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借貸金額與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符,目前已
聲請更生,由法院審理中,希望於
更生程序一併處理,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依約返還借款,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依契約內容可知,被告於114年1月13日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
期間、利率及按月攤還本息方式,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約定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又依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所示,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截至114年9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76,208元未清償。
(三)被告雖辯稱借款金額與原告請求不符,
惟未具體指明原告何項計算有誤,亦未提出還款紀錄、帳戶明細或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
抗辯為真正,尚難僅憑
空言否認原告提出之契約及交易明細
所載內容,自不足採。
(四)又被告另稱已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併入更生程序處理。惟依其所述,更生案件尚在函查中,並未提出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證明;且縱已提出更生聲請,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並不當然發生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效果,是其此部分抗辯,亦不足作為駁回原告請求之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76,208元,及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14日起依契約約定計付違約金,
核與契約約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