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9頁),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