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菁英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宇  
被      告  鄂秋琪即彈性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起訴狀所載,兩造係因承攬契約之工程糾紛涉訟,契約履行地在金門,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兩造亦未以書面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兩造營業居住處所均在臺灣本島,為利兩造應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