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 對 人
相對人陳○莉(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陳○莉為甫滿12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為其母未婚所生,且未經生父
認領。相對人母於相對人幼時即離家工作,將其托由娘家親友照顧,相對人長期處於眾多親友管教不一致之情形下,
嗣因行為議題遭親友以體罰、限制行動等不當方式管教,甚至於民國114年6月18日遭鐵鍊限制其外出,經學校通報後,聲請人社工陪同相對人就診,醫生評估應住院觀察治療,嗣於114年9月1日出院,然其母因另組家庭,無意接其同住,又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聲請人遂於同日10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
迄今。目前查無合適之人及穩定之照顧環境可照顧相對人,為維護相對人之身心健全發展,
爰依法聲請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提出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91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案件卷宗核閱
無訛,自
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為甫滿12歲之少年,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母對其有長期疏於保護照顧之情形,已如前述,現又以照顧再婚幼子為由無意接其返家同住,且未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並無法聯繫一情,有綜合評估報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
可憑。聲請人復查無其他適當之人可得養育照顧相對人,可認相對人不適宜返家,是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 境中成長,自有
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
上揭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