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對人邱○琪自民國115年4月12日22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第1款、第2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由其母親邱○澐單親撫育,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起連續多日接獲脆弱家庭及兒少保護通報。同年月9日又經學校通知相對人未到校,社工訪視時,觀察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況不穩,對於相對人失蹤態度消極,
嗣相對人主動聯繫其母親之男友,表示其整日躲在家中衣櫃內,經社工了解係因前一日其母親與男友爭執,表達自殺意念,近期也有飲酒之情況。相對人雖有就學意願,但其母親希望其在家中照顧而未就學。評估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態長期不穩,確有照顧不周之情形,目前又無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為讓相對人受適當照顧,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22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准許繼續安置、延長安置
迄今。又相對人母親現進行由聲請人安排進行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執行完畢,雖有安排漸進式返家,相對人母親幾乎毫無準備, 且相對人母親在115年2月尿液經抽驗呈現毒品反應,相對人返家之風險尚未消滅或改善,為保護相對人身安全,健康成長,
爰向本院聲請
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有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護字第250號繼續安置、115年度護字第4號延長安置卷宗核閱屬實。
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母親長期身心狀態不佳,且相對人在其照顧之下,未能穩定就學,是相對人母
顯有照顧不周情事,難以承擔對兒少之保護教養責任。又相對人母親現無法聯繫,有本院電話紀錄可憑,且其親職教育課程尚待完成,亦無接返相對人積極作為,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
予以繼續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
上揭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