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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  對  人  邱○琪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邱○澐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琪自民國115年4月12日22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第1款、第2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由其母親邱○澐單親撫育,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起連續多日接獲脆弱家庭及兒少保護通報。同年月9日又經學校通知相對人未到校,社工訪視時,觀察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況不穩,對於相對人失蹤態度消極,相對人主動聯繫其母親之男友,表示其整日躲在家中衣櫃內,經社工了解係因前一日其母親與男友爭執,表達自殺意念,近期也有飲酒之情況。相對人雖有就學意願,但其母親希望其在家中照顧而未就學。評估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態長期不穩,確有照顧不周之情形,目前又無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為讓相對人受適當照顧,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22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准許繼續安置、延長安置今。又相對人母親現進行由聲請人安排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執行完畢,雖有安排漸進式返家,相對人母親幾乎毫無準備, 且相對人母親在115年2月尿液經抽驗呈現毒品反應,相對人返家之風險尚未消滅或改善,為保護相對人身安全,健康成長,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有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護字第250號繼續安置、115年度護字第4號延長安置卷宗核閱屬實。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母親長期身心狀態不佳,且相對人在其照顧之下,未能穩定就學,是相對人母顯有照顧不周情事,難以承擔對兒少之保護教養責任。又相對人母親現無法聯繫,有本院電話紀錄可憑,且其親職教育課程尚待完成,亦無接返相對人積極作為,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繼續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