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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  對  人  林○媃    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蓉    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媃自民國115年5月3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林○媃母親楊○蓉與其同居人屢因細故不當體罰相對人,並將之責打成傷。經主責社工家訪時,因察覺相對人疑似遭受其母親同居人及該同居人女友涉嫌性侵害,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30日17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今。相對人受性侵害案件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親對親密關係依賴性高,相對人返家後可能再度面臨被究責的情況,考量相對人母親的親職功能仍待提升且強制性親職教育仍未完成,而相對人母親過往便是性侵受害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對相對人表示不信任,評估暫無保護及穩定相對人之能力。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准自115年5月3日17時起延長相對人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受安置期間,其母親楊○蓉仍有家暴及自殺通報進案,應暫時無保護與穩定照顧相對人之能力。另相對人母親親職功能尚待提升,相對人母親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等語,亦有電話紀錄可參。可知由相對人母親楊○蓉照護相對人之不利因素顯未消弭,且現無合適替代親屬資源可供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確保相對人人身安全。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