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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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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即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  
人            郭佳瑜  



上 訴 人即
即被    告  簡達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正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30日函命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259元,上開函文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佐,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