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李國基
饒斯棋律師
張佑聖律師
被 告 李瑞櫻
李瑞雪
田文龍
徐滋苓
丁裕民
丁筱媛
丁之祥
丁小蕙
上八人共同
杜佳燕律師
彭月勤
彭武勝
彭武賢
彭月娥
李鳯翔
李鳯章
李鳯郎
李鳯堂
湯森文
湯森志
吳秀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永松
彭鈺諺即彭武德之繼承人
彭翊涵即彭武德之繼承人
本件於本院
家事法庭115年度家調字第184號
分割遺產事件(含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事件)全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8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