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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即
即被    告  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譽潔  




上訴人
原      告  登普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誠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上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10日函命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於115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收狀、繳費資料查詢等在卷可佐,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