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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洲杰  


代  理  人  李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X-271-2

1
96

00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2303-2

1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