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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凱鴻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榮  
代  理  人  邱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吉泰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曾煥銘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12月1日
66,812元
AM1334665
2
吉泰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曾煥銘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5年1月1日
88,494元
AM133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