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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閎宇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怡青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公示催 告
在案。
二、
上開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陳育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11月6日
179,550元
BX031031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