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葉美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