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