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新興彈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媚媚
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5年1月31日
195,565元
SCAB5154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