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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金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1-2

1
1000

002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2-4

1
1000

003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3-6

1
1000

004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4-8

1
1000

005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5-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