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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秀琴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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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