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新源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