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金張清鑾
代 理 人 金美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