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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火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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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