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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7-NX-16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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