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胡淑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