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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敬達即蔡秀霞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一】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秀霞(下稱蔡秀霞)之繼承人,執有如【附件一】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件所示證券原係蔡秀霞所有,而蔡秀霞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林谷穎、林明潔,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1-21頁)。
二、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一】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4日兆豐股代字第1
     140077號函檢附之股票明細【已經公示催告部分】(司催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