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一】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蔡秀霞(下稱蔡秀霞)之繼承人,執有如【附件一】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件所示證券原係蔡秀霞所有,而蔡秀霞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林谷穎、林明潔,
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有
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司催卷第11-21頁)。
二、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件一】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4日兆豐股代字第1
140077號函檢附之股票明細【已經公示催告部分】(司催卷第9頁)。